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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性、侵权过程复杂性、侵害后果严重性等特征,所以一旦发 生环境侵权事件,通常受害范围较为广阔、受害人数较为众多、赔偿金额较为巨大,而这些都是传统侵 权救济制度难以承载的。因此,为了确保排污企业有能力承担环境侵权后果,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的赔偿,改变政府、社会为企业埋单的不合理局面,我们必须突破传统侵权救济制度框架,构建一 种能够使企业运营风险得以分散,受害人损失得以及时有效赔偿的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推 进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有助于环境风险的个别承担走向社会共担,彰显我国企业勇 于担当的环境责任意识,增强整个社会的抗环境风险能力,夯实我国的环境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