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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由于股权众筹发展的复杂化,实务中,只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股权融资行为都被冠以"股权众筹"之名,不仅使"股权众筹"一词含义泛化,同样不利于各类股权融资行为的监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模式加以区分。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的股权融资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