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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关于土地规划的制度设置,把土地规划作为政府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排除人大的决定权和公民的参与权,使政府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中都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改变这种现状的路径是使土地规划权向人大和居于土地上的公民转移,使公民在制定土地规划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政府在土地规划中的正确定位是组织和收集土地信息和公民的土地需求,由人大最终制定土地规划,政府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