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与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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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的问题,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存在分歧。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观上与人工作品难以区分,若不及时进行法律规制,既无法确保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又可能造成著作权市场的混乱局面。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自然人创作"视为可版权性的前提,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应以客观标准衡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从而将符合规定的"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同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应采用邻接权制度,创设新的"使用者权",在基础权利法定的前提下通过相关主体间的合同进行市场调节,从而平衡各方利益。最后,应对相关权利进行限制,避免人工智能生成物因受到过度保护而对人类作品市场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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