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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公共合作秩序对一个社会及组织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以往的强互惠研究表明,物质惩罚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合作水平,但这种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影响。因此,本研究尝试应用道德谴责机制,比较了不同的机制执行者(第二方和第三方)分别采用物质惩罚与道德谴责机制时在公共合作秩序建立中的作用。通过重复公共物品游戏的实验范式,考察分别由第二方或第三方进行物质惩罚、道德谴责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机制时人们的合作水平、收益情况以及惩罚行为,并比较同一机制分别由第二方或第三方来实施的作用大小。实验结果显示:(1)在合作水平方面,只有在第二方条件下道德谴责相比物质惩罚更有优势;道德谴责和物质惩罚的结合也并非总是最好的方式,只有在第三方实施时才有显著提高;第三方的实施效果并非总是优于第二方;(2)在收益方面,无论第二方还是第三方实施这三种机制,合作后期的总收益都显著高于基线组;(3)在行为方面,即便道德谴责不会减少规范违反者的收益,人们还是愿意有偿地进行道德谴责。根据研究结果,我们认为:(1)约束机制(物质惩罚或道德谴责)能够促进人们的合作水平及公共合作秩序的建立;(2)建立合作秩序的参与者与评价者之间有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会造成参与者"德"与"利"矛盾的差异,从而影响参与者的收益以及在建立合作秩序时的效果;(3)在公共合作秩序建立初期,制约机制的实施可能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当制约机制开始有效运行,良好的公共合作秩序将使人们获得更高的收益;(4)在决定是否有偿地对社会规范违反者进行评价时,能否减少规范违反者的收益并不是人们所考虑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