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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修订的我国《水法》确定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基本模式,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存在。这一模式无法解决部门间涉水管理权的冲突问题,需要改进。国外三种主要的流域管理机构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我国应采取综合流域机构模式,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并与地方管理机关相结合进行综合的流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