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竞争的意识也逐渐地被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所接受,作为公民个人更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强烈地感受到了竞争的种种压力。本来竞争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引入是为了促使商业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但是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却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原则和传统商业道德于不顾,竞相采取种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参与竞争,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且在现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正因为经济活动有此要求,各个部门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都加以规定。本文就简要地阐述了各个部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因为,现行刑法首次将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这一侵犯行为的态度和力度,所以本文侧重于介绍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