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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贿”一词最早出现于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后文简称《解答》)中,1997年修订刑法正式将间接受贿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下来,刑法第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它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贿赂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随着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的纷繁复杂,间接受贿案件的逐年增多,无论是刑法学界的学者,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如何理解与适用第388条,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论述了间接受贿职务要件的特征、关于间接受贿职务要件的几个观点以及间接受贿中行为人的职务与被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间应当是一种非制约性影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