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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优化配置,关键在于实现“诉讼-监督”职权的平衡制约,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在权力实力上的均衡,同时两者在相互配合基础上的有效制约。在检察机关启动二审抗诉程序中,职权配置的失策突出表现在诉讼职权的“强势”和监督职权的缺失。因此需要从立法权力重置,内部机构制约和奖惩考核机制三个层次对检察机关现行职权配置进行改造,以期恢复“诉讼-监督”职权的平衡制约,从而实现检察机关职权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