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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征收中社会矛盾频发,为保证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广大被征牧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文在现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稳定风险产生原因、风险评估的内容及减免风险的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