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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现有行政权运行体系和监督机制中嵌入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需明晰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边界。要遵循监督的有限性、公益性、谦抑性要求,在国家权力配置基础上总体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要准确界定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现有行政监督体制机制的边界,确保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既符合法律监督和行政权运行的基本要求,又切实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