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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的《药品管理法》的第二、三、四章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许可证制度,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院的制剂管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对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对药品的使用及药品使用单位如何科学合法地采购、检验、储存、使用药品等规定较少,药品的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未免不是一大缺陷。为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有法可依,笔者建议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许可证》制度,在修改《药品管理性》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