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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极不完善,这不仅使环保部门有效的执法难以得到保障,而且也促成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大量存在.在环保部门将得到更多权力的趋势下,滥用权力的现象将更为普遍.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对环境行政的控权制度和相对人的救济手段,二者的衔接在目前的环境法中被规定的十分混乱,这使一些环境行政行为出现了被救济的法律真空.本文对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