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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非法经营罪诞生以来,就在理论界和学术界广受争议,在立法上,非法经营罪的主条款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详细列举了三种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又以兜底条款的方式作为该罪名的第四项。短短时间内,司法机关出台了十几个司法解释,对兜底条款的内容不断进行扩充,而司法实践更是将兜底条款作为万能法宝,大量引用兜底条款进行判决,由于司法和立法上的原因,导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成为经济犯罪中的一个口袋罪。近几年来,非法经营罪扩张的趋势已经引起学界和司法机关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意在通过对法院判决的研究整理,分析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的原因、表现方式以及后果,期望能对兜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司法机关合理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概况。在这部分主要介绍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情况以及司法运行情况。立法部分介绍了非法经营罪采用了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并使用了一些模糊性的词语,如“违法国家规定”、“其他严重”等影响明确性的词语。第二部分:立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表现。首先介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理论,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及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的基本内容,后分析了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冲突表现。第三部分: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表现。正是因为非法经营罪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所以导致了兜底条款的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冲突,这些冲突表现在:司法机关在对兜底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时忽略了“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大前提;双重适用兜底条款使明确性大打折扣;扩大解释的结论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法院在审判非法经营罪这类案件时,也在不断扩充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出罪入罪的界限并不清晰。第四部分:立法司法双管齐下,合理适用兜底条款。因为立法上存在的技术问题才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扩张和混乱,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该罪的适用进行限制。立法上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范围,并通过适当的修改,如加入行政处罚先行的规定,对该罪的适用进行限制。司法上,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要严格把控该罪的法益,坚持同类解释的原则,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论述说理,尽量控制并减少兜底条款的适用,控制该罪“口袋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