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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文就此问题分几方面进行探讨:一、整体犯罪与个别犯罪的辩证统一;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辩证统一;三、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