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认为“审查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中通过对权利要求区分有、无功能性限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即,在功能性限定+术语“取代、缺失或添加”(对于其他衍生式限定同样适用)的方式下获得的生物序列必然满足审查员所要求的具有“相应生物学活性和功能”,同时又是在发明人验证有效的原始序列基础上基于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行概括得到的,属于“审查指南”要求的“合理预测”。另一方面,对于经“取代、缺失或添加”的限定但没有相应生物学活性和功能的生物分子,则通过功能性限定而排出在外;并且,这种无活性的生物分子即使授权给申请人,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