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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一系列属于腐败的行为,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将之规定为刑事犯罪,影响力交易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按照《公约》的要求,我国的刑事立法应予以关注,将“影响力交易”单独成罪,这样,不仅对于利用权力性影响力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好处的贿赂犯罪行为(如发生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能够予以规制,而且对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的贿赂犯罪行为也可以予以制裁,从而有利于全面地预防腐败。本文论述了设立影响力交易罪的必要性、什么是影响力交易罪以及影响力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