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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评述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然是体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问题,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体现其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问题,其必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时,分析了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与审查说明书公开充分时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区别,进一步建议对审查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如何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