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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在1975年宣布当年为"欧洲建筑年"(European Architectural Year),并通过《欧洲建筑遗产宪章》(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来推动欧洲地区建筑遗产的保护.自此,建筑遗产(archltectural heritage)的概念不再只是文化资产保存法令中所保护的"古迹"(monuments),而是开始关注古迹之外,但却对城市发展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与历史场所(sites).在台湾,1992年6月,几位台南地区的艺术工作者选择一栋位在台南市永福路上的二层楼旧建筑改造成"新生态艺术环境",揭开了台南地区旧建筑再利用的一个开端.16年后的2008年,财团法人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会以"常民生活场域的文艺复兴运动"为概念,在台南地区发起"老屋欣力"的民间保存运动,透过民众参与及建立信息平台的方式,逐步推动台南府城的城市样貌与新生活场域.这个由下而上的草根运动,也从地方开始逐渐在台湾各地引起讨论,同时也迫使台南市政府在2012年5月通过"台南市历史街区振兴自治条例",借此作为台南市政府迈向"文化首都"的一个实际行动.综观这一连串的过程,不难发现,21世纪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需要面对经济快速发展下的都市结构转型.尤其是在旧城区内,尚未受到文化资产相关法令保护的建筑遗产,若无法提高其空间再利用的机会,将会导致建筑遗产本身的衰败或消失.然而,即使在推动"老屋欣力"运动的过程中,逐渐提高了一般市民保护建筑遗产的观念意识,但在进行建筑遗产再利用的过程中,却也产生了其他负面的冲击.因此,本文将从建筑遗产再利用的目的出发,探讨建筑遗产再利用的过程中,究竟建筑遗产需要再利用的是空间的躯壳?是生活方式的延续?是创意经营的手法?还是为了储存下一次成为法定文化资产的能量而准备?从"老屋欣力"的城市操作经验里,重新思考与反省一个历史城市该有的建筑遗产再利用态度与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