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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物技术创新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丧失,直接威胁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物安全。保护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是一个由许多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复杂系统。然而,在只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者利益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资源提供者的利益驱动机制缺位,是导致遗传资源丧失的主要根源。因此建立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是确保“植物遗传资源系统”持续运转的关键,而对遗传资源的合理产权安排又是实现惠益分享的制度基础。本论文以我国育种研究为例,主要围绕惠益分享的“价值”和“主体”两个关键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分析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的源起与演进,总结国际谈判的主要分歧点;接着,运用微观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模型,分别估计社会、研究者和农民等不同主体对植物遗传资源价值的认识,找出分歧点的产生根源;然后,通过剖析“植物遗传资源创新系统”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讨论不同产权安排模式的激励效果,并结合广西参与式育种的惠益分享经验,完善产权安排的理论构想;最后,提出我国保护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制度选择。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⑴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惠益分享问题。因为资源提供者和利用者对遗传资源的价值认同存在根本性分歧,很难就惠益分享的额度达成一致。从社会的角度考虑,遗传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以抗4号胞囊线虫大豆的育种为例,一份种质资源能给全社会带来的期望净收益至少在10万元以上。然而,从育种者的角度考虑,植物遗传资源的研发效益却非常小,一般情况下一份种质资源的边际价值和平均研发价值均不超过100元。可见,资源开发利用者对遗传资源的支付意愿,与其实际贡献相差太远。因此,惠益分享的数额不能直接以遗传资源的边际贡献为计算依据。⑵如果缺乏相应的惠益分享机制,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户将停止扮演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的角色。从农户的角度考虑,生活在市场较完善和商业种子系统较发达地区的农户,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收入增加,将逐步放弃保护和传承植物遗传资源,这种影响效果在统计上很显著。⑶惠益分享的实现需要合适的产权安排作为制度保障。在产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参与主体对遗传资源价值的认识不够,从而缺乏动力去共同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是,由于涉及的参与主体很多,创新活动又经常是跨期和跨区域行为,导致产权的代表主体很难确定。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清遗传资源主权和所有权的关系。我国可以结合土地所有权特点,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将禁止权与受益权等部分产权赋予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者农民生产合作社)。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是惠益分享的一种首选方式。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应改革遗传资源管理制度,明确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尝试建立农家品种和地方品种的权属登记保护制度;强化公共财政对遗传资源农家保护的支持力度;考虑从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的权利金或种子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家遗传资源基金”,通过合同管理模式在我国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传统社区探索建立惠益分享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