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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活跃的气氛下,中国林业碳汇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到挑战。中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交易中的重要一员,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接轨的仅仅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质量数量计量方法学等较多的依靠国际规则,导致中国林业碳汇的交易缺乏国际话语权;尽管国内林业碳汇潜力巨大,从2011年开始也进行了国内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但缺乏可遵循的约束性规则,这对我国林业碳汇交易中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都较为不利。此外,林业碳汇有公共资源属性,因此导致林业碳汇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遇到的法律风险等不同于普通商品,因此有必要对林业碳汇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损害予以全面分析,充分保障林业碳汇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以清洁发展机制和非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的分类为基础,在简单梳理国内有限的林业碳汇项目和国内唯一的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的前提下,引出我国林业碳汇交易两种模式下的交易主体。这两种模式贯穿文章始终,即清洁发展机制的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非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通过对国内现行交易项目及潜在的交易项目的梳理,首先分析了两种模式下我国林业碳汇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交易流程中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其次,对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并对该产品不同于市场普通产品的公共资源的特有属性进行简要分析;再次,由于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尚未顺利运行,仅仅在2011年11月份于浙江义乌才开展试点,且在国际交易中,国内被成功注册的项目非常少,而国外有些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已经开展的比较活跃,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保障交易主体法律权益的交易模式;最后较为重要的,是对我国两种交易模式下林业碳汇交易主体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