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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因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引发的事件,越来越受到政府和民众重视,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高,中国人民在基本解决了温饱,正快速跑向小康的同时,愈来愈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环境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进行环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正引发着一股极大的热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分别于2012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从立法上承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对于任一诉讼制度而言,原告的资格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引进伊始,受传统民诉法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的影响,理论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一直争议不断。本文欲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着手,通过不同学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观点的碰撞,深入探讨不同主体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正当性以及缺陷,主张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放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并提出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的界定,对普通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区分。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从无到有不断突破,范围不断扩大的历程。本文第三部分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争议,通过对正反两方观点比较分析,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是否适格进行了阐述。本文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观点总结,提出了放宽原告资格范围,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