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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以及各个刑罚的配置却难以适应这一要求。根据我国当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完善非监禁刑刑种的立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从制度上保证“以宽济严”的实现,是我国刑罚立法改革的紧迫课题之一。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非监禁刑的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当前其意义不是强调“宽大和惩办相结合”,而主要是突出“以宽济严”。在法治语境下,以“宽”济“严”必须在法律的幅度内实现。作为刑罚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监禁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是相契合的,应该承担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任。可是,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以及各个刑罚的配置却难以适应这一要求。完善我国的非监禁刑,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同时又必须以其为指导。二、管制刑制度完善。管制刑制度在理论上具有相当的优势,但其实践却很不理想。为此提出其完善的方案:第一、缩短管制刑的刑期,使之和拘役的刑期相当。第二、拓宽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危害不大,犯罪分子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特别是过失犯罪,均可配置管制刑。第三、充实管制刑的行刑内容,一是引入社区公益劳动制度(社区服务);二是禁止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场所,防止其再次受到恶劣环境的负面影响,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第四、增加管制刑易科拘役刑的规定。第五、健全管制刑的执行体制,促使管制的执行向正规化、制度化方面发展。三、资格刑制度的完善。在对资格刑制度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其完善的方案。第一、改造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在刑罚中取消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使用“褫夺公权”这一通用称谓,并合理调整“褫夺公权”的适用范围。第二、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增设剥夺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刑;增设剥夺一定的民事、经济权利的资格刑;增设剥夺某种荣誉、职衔和称号的资格刑;增设适用于法人、团体的资格刑。第三、创设资格刑的复权制度,一方面激励犯罪分子为了提前复得丧失的权利或者资格,从而加速对自己的改造;同时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四、财产刑制度的完善。在对财产刑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其完善的方案。关于罚金刑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赋予罚金刑的主刑地位,是顺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第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罚金刑的传统适用领域,要进一步扩大为普遍适用制;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失犯罪,要增加罚金刑的适用。第三、完善罚金刑的数额确定原则。第四、完善罚金刑的执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