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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强制采样已经逐渐成为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利器。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强制采样一般被定位为侦查措施,鉴于强制采样是一种高度干预公民身体权、隐私权、健康权的侦查措施,在行使强制采样措施时,不仅要注重强制采样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更要关注被采样人的权利保护,这种保护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一系列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的,例如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例原则等。本文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的考察,总结了其强制采样值得借鉴的理念和制度;反观我国的强制采样,具体分析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我国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分析。通过对国内学者刑事诉讼强制采样概念的比较和分析,并将刑事诉讼强制采样与人身检查、人身搜查、司法鉴定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同时对学界有关强制采样的法律性质学说进行比较阐述,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采集体内或体外样本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比较法考察,主要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立法与实践。通过考察发现,域外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在授权依据上,普遍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启动审查上,普遍实行令状原则;在实施要求上,普遍体现了比例原则;在救济机制上,普遍建立了权利救济机制。由此,总结出域外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带来的启示就是在指导理念上,需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在权力运行模式上,需实现强制采样决定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在制度设计上,需建立区别性程序规定;在救济机制上,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强制采样有了比较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导致了刑事诉讼强制采样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一是启动条件模糊;二是启动程序封闭化,无中立机关介入;三是强制采样的实施对象不明确;四是未对强制采样的样本进行必要分类;五是执行程序不规范;六是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缺失。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分别从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思路来阐述。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必要性因素有: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立法精密化的必然趋势。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可行性因素有: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研究不断深入,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实践部门的积极探索,为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对刑事诉讼强制采样的程序性构建,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采样进行程序构建时应在立法中突出强制采样独立侦查措施的特征,将其与人身搜查、人身检查、司法鉴定分开,专设“强制采样”一节对其进行规定,并在此框架下对强制采样条文进行充实,以对强制采样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具体的构建建议,笔者分别从强制采样的实施对象、强制采样的样本分类、启动条件、审批机制、实施程序、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