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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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水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资源需要得到优化配置,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便是实行水权转让。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一类新型的用益物权。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在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享有水权并被允许合法转让水权,有利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权转让是对水权的重新配置,它不同于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水权的初始配置中,注重公平原则,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水权转让中,在对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以市场配置为其基本原则,以实现水权转让当事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水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水库是水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水权转让中,各级人民政府不能成为水权转让的主体。水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水权转让合同,水权转让合同是债权合同而不是物权合同,应准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水权主体在行使水权的过程中,负有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依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以此为契机,我国未来水权制度的发展应明晰水权,并允许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依法转让。应实行水权转让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水权转让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赋予该登记以公信力,以保障水权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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