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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拍卖是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的重要一环,是连接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完成查封、扣押物变价、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手段。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常出现拍卖已经成立,却存在瑕疵,侵害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私权,影响拍卖本身的合法正当性。由于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民事执行拍卖的属性和认定拍卖无效的标准也有很大分歧。解决执行实践中无效事由混乱的现象,不仅需要明确无效事由,更需要厘清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属性,提炼出符合民事执行拍卖的制度功能和价值追求的无效标准。本文包括绪论、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问题的提出、民事执行拍卖属性分析、民事执行拍卖认定无效的标准、以及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类型化分析共五个组成部分。在绪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的基本概念、分析研究此问题的现实意义、国内外关于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指出民事执行拍卖的无效事由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混乱状态,为了明确无效事由就需要以民事执行拍卖的属性为先导,针对无效事由混乱的问题寻找适当、可供司法实务运用的认定民事执行拍卖无效的标准。最后结合实践中常出现的瑕疵拍卖事由,依据拍卖无效的标准,总结出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我国立法中尚无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指出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可援引《拍卖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认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时,应认定拍卖无效。对指导案例中引用私法规范调整执行拍卖行为的做法,学理界莫衷一是。我国学理界对民事执行拍卖法律属性界定不统一、对认定拍卖无效的标准没有统一认识;司法实务中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的认定现状呈现扩大化表现,不再局限于“恶意串通”这一事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并未涵盖所有导致拍卖无效的事由,但通过案例分析实务中呈现的扩大化是一种无规律的扩大化。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是对其效力最彻底的否定,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与法律权威性的影响最大。实务中无规律的认定无效,必然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违背法律追求的安定性。第二章为民事执行拍卖属性分析。民事执行拍卖的属性是构建制度体系的基石,决定着权属变更、拍卖效果以及执行拍卖救济程序。民事执行拍卖在特征上与任意拍卖有很大区别,但作为一种变价方式,必然与民法上的买卖存在交叉。民事执行拍卖的特殊构造使得其属性仍未有定论。本章通过评析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与折衷说,得出应采纳公法契约说为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的性质。民事执行拍卖是民事执行行为连接权属转换的节点,公法契约说能准确体现其构造上的特殊性。根据公法契约说。可以将民事执行拍卖产生的法律效果划分为两种法律关系,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执行机关与拍定人之间的公法买卖关系。第三章为民事执行拍卖认定无效的标准。从上一章民事执行拍卖属性的分析入手,根据两种法律关系,寻找拍卖无效的标准。第一,执行法律行为无效标准。执行法律关系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推动,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行使影响执行法律关系的效力。因此,若执行行为无效则产生的执行法律关系也应无效。本文通过分析执行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异同,认为执行权在特征上与行政权相同,都担负“国家管理”职能。本文认为执行行为无效的标准应参考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重大且显著的瑕疵”。本文将抽象标准具体化为“缺乏执行本质要件,无法通过执行救济程序补正或补正后仍无法实现执行拍卖目的”;第二,公法买卖行为无效标准。执行机关作为出卖人与拍定人之间因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产生公法契约关系。无论公法契约或是私法契约,都应遵守契约无效的规则。第四章为民事执行拍卖无效事由的类型化分析。结合实务中常见的瑕疵拍卖情形,分为执行法律关系中的瑕疵拍卖行为与公法契约关系中的瑕疵拍卖行为。根据执行行为无效标准与契约无效规则,分析哪些情形下的瑕疵拍卖应当被认定无效。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对启动执行拍卖的前提行为、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物、以及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行为进行分析;在公法买卖关系中对买卖主体资格和意思表示瑕疵进行分析,得出导致民事执行拍卖无效的事由有:(1)执行名义不存在的;(2)债权人未主动申请强制执行而拍卖的;(3)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4)无视执行障碍而继续拍卖行为的;(5)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6)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7)存在恶意串通的;至于其他瑕疵拍卖,或者有效,或者可撤销,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