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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大格局逐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关乎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国家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保护,这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罚作为惩戒犯罪的主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制裁犯罪、预防犯罪、教育罪犯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主体,对这个群体的犯罪制裁必然要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尤其是在“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联合国公约确定的原则之下,如何改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更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一个具有独特研究价值的问题。
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方面未真正从成人犯罪刑罚体系中分离独立出来,仅在普通刑法中作出特别规定,体现对未成年人刑罚惩戒适度减轻的态度。而从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针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与普通成年人犯罪相比,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都有着明显区别。我国虽然在刑事立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规定和努力,但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刑罚处罚占据主要地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惩戒宽缓化未能体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效果较差。“少年犯罪社会有责”,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个体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主要表现在自身的性格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性,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是否得当,犯罪后对个体的处置是否适当,不仅对未成年人将来的人生道路产生深刻影响,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其意义远远大于单纯的惩治犯罪本身。本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本文约31000字,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未成年人刑罚惩戒”。该部分旨在界定文章论述的犯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概括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总结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四大现状,即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刑罚惩戒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双向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再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三大缺陷,一在设置上:适合未成年人特点身心的刑种欠缺,二是在裁量标准上:减轻、从轻未有个性化设置,三是在刑罚执行上:短期自由刑适用过多。这些均是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中长期存在未能得到实质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存在三大缺陷的原因。该部分也是文章研究的重点之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教代刑”的理念尚未贯彻;第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独立化尚未完成;第三,完整严密的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局面尚未形成。
第四部分,介绍域外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设计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未成年人司法刑事法律体系、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人员专业化建设、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设置三个方向考察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现状,以期从中吸收对于我国在帮助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中的有益经验,并以此引出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的思考。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路径,这也是文章的重点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要从确立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遵循的理念层面、构建区别于成年人的犯罪刑罚惩戒法律体系的立法层面、构建惩罚帮教一体化执行体系的实践层面等三个方面入手,针对现行理念、立法、执行当中的存在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提出较为详细的建议。对此,笔者提出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易感性和易变性特点,实行宽缓化的刑罚惩戒措施;同时主张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和完善专门学校制度,以应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方面未真正从成人犯罪刑罚体系中分离独立出来,仅在普通刑法中作出特别规定,体现对未成年人刑罚惩戒适度减轻的态度。而从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针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与普通成年人犯罪相比,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都有着明显区别。我国虽然在刑事立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规定和努力,但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刑罚处罚占据主要地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惩戒宽缓化未能体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效果较差。“少年犯罪社会有责”,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个体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主要表现在自身的性格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性,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是否得当,犯罪后对个体的处置是否适当,不仅对未成年人将来的人生道路产生深刻影响,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其意义远远大于单纯的惩治犯罪本身。本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本文约31000字,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未成年人刑罚惩戒”。该部分旨在界定文章论述的犯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概括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总结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四大现状,即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刑罚惩戒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双向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再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三大缺陷,一在设置上:适合未成年人特点身心的刑种欠缺,二是在裁量标准上:减轻、从轻未有个性化设置,三是在刑罚执行上:短期自由刑适用过多。这些均是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中长期存在未能得到实质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存在三大缺陷的原因。该部分也是文章研究的重点之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教代刑”的理念尚未贯彻;第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独立化尚未完成;第三,完整严密的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局面尚未形成。
第四部分,介绍域外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设计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未成年人司法刑事法律体系、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人员专业化建设、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设置三个方向考察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现状,以期从中吸收对于我国在帮助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中的有益经验,并以此引出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的思考。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的路径,这也是文章的重点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制度,要从确立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遵循的理念层面、构建区别于成年人的犯罪刑罚惩戒法律体系的立法层面、构建惩罚帮教一体化执行体系的实践层面等三个方面入手,针对现行理念、立法、执行当中的存在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惩戒体系提出较为详细的建议。对此,笔者提出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易感性和易变性特点,实行宽缓化的刑罚惩戒措施;同时主张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和完善专门学校制度,以应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