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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我国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单独为行政合同列出一章,这也就导致了行政合同纠纷缺少专门的法律解决依据,而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就更加难以完美,一般情况下,行政合同纠纷是很少进入司法程序的,即使法院受理,也大都以民事合同纠纷来定性,进而通过民事审判庭加以解决,这对行政合同的发展很不利;而且在法院审理中,行政合同适用原则模糊、杂乱不一,也导致了行政合同纠纷解决上的拖沓,使结果不可预测,同样的案件不同法院审理可能会得到完全不一样的判决。现行模式下,举证责任完全由行政主体承担,这种单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合同双方不公平,行政合同本身性质复杂,如果单纯将其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便会加大行政主体的责任。应该允许行政合同诉讼进入行诉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非诉讼解决方式构建,穷尽行政救济。这样,行政合同的预见性得到增强,一旦发生纠纷,行政相对人有了更多选择去面对纠纷,而不是一味的受制于行政机关,同时也使得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能更准确进行定性,运用正确的审查原则进行判决,以得到最为公正的裁判结果。只有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规制机制进行详细、严谨的完善,才能使行政合同制度达到其在设计之初所赋予的法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