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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产生和发展有独特的历史轨迹,它是由“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发展演变而来的。本文拟从胁从犯的基本概述、胁从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胁从犯的困境及立法完善三大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胁从犯的基本概述,包括其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胁从犯是指,因自身或其利益相关人的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而不完全自愿地参与了共同犯罪,并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的人。胁从犯的特征在于其参与犯罪的不完全自愿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胁从犯的理论基础是从哲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刑法学四个方面探讨其应受刑罚处罚和轻缓的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部分,胁从犯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部分的重点在于对前提条件“胁迫”的认定,胁迫的成立应主要从其客观现实性、内容、程度、对象、时空条件以及特殊排除条件等六个方面加以严格限定。胁从犯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被胁迫者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及所造成的结果应有认识,以及对危害结果有间接故意或过失。胁从犯的客观要件包括:参加了犯罪,行为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成立胁从犯首先要以行为人参加了共同犯罪为前提;其次,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方式可以是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帮助行为;最后,行为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否则,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规定,或者用正当防卫理论解决。第三部分主要围绕胁从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来说明《刑法》第28条的不合理之处,进而引发对胁从犯立法的反思,最后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此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理论通说认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独立地位,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取消其独立地位。《刑法》第28条不是胁从犯的立法依据,胁从犯也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而是属于被胁迫行为之下的一个子概念,但是为了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方便,“胁从犯”这一称谓仍然可以存在于理论及实践中。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胁从犯的规定应被包含于构成共犯的被胁迫行为的立法中,与其共同作为一类法定的量刑情节,并且区分层次,依次对不构成犯罪的被胁迫行为和构成共犯的被胁迫行为的处罚依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