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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为财产保险理赔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正是这一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既能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因从海上保险人和第三责任方处获得双重赔偿而获利。2000年7月1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海上保险领域的代位追偿实践。然而,由于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法律规定方面不完善、执行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了减少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保障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而增强我国海上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从日本AIU保险公司诉巴拿马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代位求偿纠纷这一案例出发,充分利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仅仅围绕该案涉及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焦点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以下,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以主要案情为基础,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所涉及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海上保险人是否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第二部分,分析海上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该部分以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着重分析该案的焦点问题一,即通过对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取得条件、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得出该案中海上保险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结论。第三部分,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对足额保险中和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持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提出足额保险中以保险人给付的保险赔偿为限和不足额保险中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所得赔偿的观点。该部分着重分析该案的焦点问题二,即通过对保险类型、货损的责任承担、货物价值、海事保全的分析,确定该案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