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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行为固有形式之一的行政不作为,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像其“孪生兄弟”行政作为那样受到青睐,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重点大多聚集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作为上,而对行政不作为则没有太多深入、系统的理论成果。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的行政不作为理论整理与归纳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有关理论,借鉴其他国家成熟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能够为行政不作为理论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限帮助。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与根源。本部分在分析国内外现有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基础上,试着归纳出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包括依申请产生的作为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作为义务),并且能够作为而在程序上未作为或未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作为,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并指出行政不作为存在的根源。第二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与分类。本部分根据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特点,指出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等五个方面。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依申请与依职权的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与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具体与抽象的不作为、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的不作为、排除性与授益性的不作为、故意与过失的不作为。第三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本部分首先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现状及其重大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包括:不作为行为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任竞合时穷尽其他赔偿方法、行政主体不存在免责事由等五个方面;最后分析阐述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第四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本部分对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的两种主要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了阐述,在总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指出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该救济制度的部分想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