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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疾”是借用《天圣令·医疾令》之篇名,另可参考晋《泰始令》中“医药疾病”之篇名。医药疾病事关个人切身利益,自古就是立法所关注调整的问题,随着《天圣令·医疾令》的发现及研究,唐代“医疾”相关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让我们有机会进一步了解唐代“医疾”样貌,但从立法角度探究唐代“医疾”的研究成果稀少。基于此研究状况并立足于当前有限史料,本文借用“医疾”一词作为作为对官医、病患、重大疾病等相关概念的总称,旨在对唐代“医疾”立法进行系统性梳理分类并分析其司法实践状况和相关立法思想,有助于我们于有限的史料中较为系统、全面地探知唐代“医疾”立法状况。同时,本文不仅仅局限于对立法条文的梳理,还注意到立法的执行过程中会受到诸多社会观念及司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从中思考其背后的社会医疗环境土壤及立法、司法者的观念影响,探究立法与司法间、情理与国法间的平衡互动关系,为当下的疫情防控以及重大疾病管控提供启示。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唐代“医疾”立法所管理的对象入手,主要管理对象为官医,还包括对药材的管理。官医即是唐代立法所规定的涉医的职官,因为唐代对官医的选任和教育有较为完整的立法规定,尤其是《天圣令·医疾令》的发现更是将唐代的官医教育考课的立法规定展现在人们眼前,其中涉及到唐代相关令文22条,不仅仅包含普通官医的教育选任问题,还第一次通过立法设立了女医和咒禁博士,并规定了相应的教育考课制度。因此本部分的描述主要以普通官医和特殊官医为分类,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探讨唐代的立法对于官医的设置、教育及选任考课如何规定。第二章从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角度探讨相关立法禁止规定,分为官医的相关犯罪及病患涉及的犯罪,官医之罪又进一步分为故意和过失之罪,其中立法最为详细的是合药相关犯罪。在古代医疗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合药出现问题导致人死亡是最为常见的医疗事故,其中合药又分为合和御药以及普通的合药问题,其中又包括了过失合药致死以及故意合药致死的问题,故意合药致死则要比照故意杀人来进行处罚,合和御药致死显然比普通合药致死处罚重很多。除了合药致死的案例之外,还有治疗效果不佳引发的纠纷。本部分讨论的违法犯罪问题不同于前文所述的制度立法,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立法条文的分析上,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对立法司法情况进行整体性分析,才能在历史的语境下理解相关裁判作出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裁判所体现出的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以及普通人的医疗观念。第三章从社会防控的角度入手,探讨国家立法对社会一般疾病的救助及如何控制重大疾病传播,其中包括对一般病患的救助机构——病坊的规定,也包括对特殊病患的特殊照顾规定。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根据佛教“悲田”慈善之思想而设置,自长安年间,悲田养病坊由朝廷置使专知,在天宝年间已在诸州普遍设置,其宗旨是“矜孤恤穷,敬老养病”。最迟到开元二十二年前后,诸州病坊开支由国家出资、审计。对于特殊病患,《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了主管官司不及时给病囚医药、不允许病囚家属探视应受到的处罚,《唐令拾遗》中也提到了狱中狱囚要定期沐浴以防止疾病的传播;对于患病的丁防官奴婢,《唐律疏议》规定了如果主司不积极救疗,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若从军征讨、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之人伤病,依令应送还本乡而未送,应给医食而未给,则相关人员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致死更加严厉。面对重大疾疫,统治者往往通过颁布诏令的形式来控制疾疫的蔓延,此立法手段时效性强,能够应对疾疫的突发性影响,在疾疫多发的年代是最有效的立法手段,这些疾疫防控举措对于今天的疾疫防控仍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从这些关系社会基本秩序的立法规定中可以探究唐代“医疾”立法在当时的社会价值及其反射出的立法思想。第四章为唐代“医疾”观念对立法的影响,包括立法者观念及社会观念产生的影响,唐代“医疾”立法的形成发展不是偶然产生的,与当时的立法环境、立法思想息息相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的立法及执行情况,立法条文又间接体现着立法思想。立法思想与立法规定互为表里,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情理与国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立法背景及立法内容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