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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价值定位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是通过在施政理念中确立服务观念、寓服务于管制之中,在政府的组织形式方面建立高效、便民、合作与自治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政府的行为过程中建立起更加公开和透明,充分吸纳公民参与的机制等各个方面所进行的新的政府模式的构建。本文试图对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构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发展概况以及服务政府视角下的行政组织法完善措施三个方面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有效回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全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主要论述了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第二部分构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发展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我国行政组织法现状的分析,具体从六个方面指出我国行政组织法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即缺乏基本原则的规定、没有对行政组织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行政组织过程缺乏法治理念和民主精神、缺乏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明确规定、缺乏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一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系统介绍了德国公共服务组织法的制度,以期对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与经验。第三部分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行政组织法完善措施。主要从六个方面来完善和重构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法,即在对行政组织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贯彻服务型政府所应具备的社会国原则、法治国原则以及辅助性原则的一系列规定;促进行政组织形态的多元化、为适应行政任务的发展需要,构建起利益行政主体(国家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公务行政主体、社会行政主体)和代理行政主体的制度,以顺应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现行《公务员法》的相关制度,从公务员职位的设置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完善,发挥公务员的服务精神;建立一套体现服务型政府特征的行政组织程序制度,从政府组织机构设置、重组的制定和论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立法程序以及政府机构设置、重组规划的评估三个方面构建起服务型政府应该具有的行政组织程序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通过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必要修改,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就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则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政府机关之间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一套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责任承担的依据、标准以及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政府公共服务职责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履行,以期能够顺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