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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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最初从学术界激烈讨论,到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时的回避,到因实务中频发类似问题而出台司法解释,经历了多番波折。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情势变更制度对于减少纠纷、规范合同履行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履行障碍之一。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很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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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最初从学术界激烈讨论,到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时的回避,到因实务中频发类似问题而出台司法解释,经历了多番波折。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情势变更制度对于减少纠纷、规范合同履行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履行障碍之一。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很多的合同都陷入了履行障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合同救济制度。经过研究发现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情势变更事由不够明确,以致法院无法判定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同时,因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规则的关系不明确,导致两个制度适用上存在问题;又如在慎用情势变更制度的要求下,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大多判决解除合同,无法贯彻情势变更制度鼓励交易、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精神;再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合同的清理结算存在难题。深入研究情势变更制度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明确情势变更事由,由于情势变更事由与不可抗力事件二者属于包含关系,因此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交叉。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在满足情势变更制度的条件时,受不利影响一方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在责任承担方面,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免责。因此,关于两个制度的适用问题还需进一步释明。其次,需要进一步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后果,明确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性质,同时,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以此来明确不同类型合同解除的时间点,用以解决各类合同的清算难题。综上,解决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救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并且做到从根本上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情势变更制度的良好适用,贯彻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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