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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合作发展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原则、深化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大湾区对探索我国区域法治一体化,多主体多格局的区域法治实践而言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本研究关注大湾区合作发展问题。在从学科视角就大湾区合作发展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少研究提出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大湾区法律与制度建设,但实际上专门以此为题来进行探讨的研究较少,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指导。因此,本研究旨在从立法角度展开相关研究,具体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这一核心问题。了解大湾区的立法现状是回答该问题的第一步。据此,本研究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梳理和实证分析,分别从立法权限、立法质量以及法律冲突三个方面发现,大湾区存在着立法差异现象。立法差异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增加大湾区合作发展的障碍,也可能为大湾区合作发展创造机遇和条件。因此,审慎对待立法差异是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当前以行政协作为主导的形式难以应对立法差异,更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为此,需构思行政协作之外的其他形式来改变现有困境。考虑到立法是法治实践的逻辑起点,通过立法来对大湾区十一城间的立法差异进行协调能够从源头解决问题。故本研究提出:立法协作是在行政协作逐渐乏力的情况下,对立法差异的优势和困境扬长避短,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一条有效路径。为了论证立法协作在大湾区的适用性,本研究对立法协作相关理论展开比较分析发现,大湾区立法协作适宜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形式来取得合法性,大湾区立法协作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来进行,且应成立大湾区立法协作机构与设置配套机制,从全方位保障大湾区立法协作工作的落实,从而为大湾区合作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以上建议,本研究就大湾区立法协作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构思,以期能够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强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