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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在日本、德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过长期激烈的理论争论。至今,韩国已经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主观的预备合并和主观的选择合并,日本虽然最终放弃了主观的预备合并的立法,但是设立了申请同时审判的共同诉讼,以替代主观的预备合并。对于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争议最大的有两点:一是该种合并制度是否能够始终维持裁判统一;二是该种合并制度是否会使被告地位不安定。主观的预备合并,作为主观合并的一种,与客观的预备合并相对,目前有学者并不承认主观的合并,认为只有客观的合并。因此,主观的预备合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更受质疑。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按该规定,受害人可以所有可能抛掷物品或者引起物品坠落的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该种案件是否搬用现行的普通共同诉讼规则呢?实际上,该种诉讼形态属于主观的预备合并形态。主观的预备合并适用的原因就是被告不明或者原告为防止被告推诿责任,主要解决的理论难题是如何构建程序以维持裁判的始终统一以及保护被告的权利。本文共三万余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六部分。论文引言部分对目前共同诉讼的形态进行了简介,阐述了研究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第一部分论述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基本内涵,介绍了传统理论对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指出在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中请求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但请求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有多个,因而有数个诉。论文第二部分论述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性质,从诉之要素的角度以及通过和其他诉讼方式的比较,论证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是主观合并的典型形态,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之诉和当事人变更都不能直接替代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需要把诉之主观的预备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诉讼形态,进行研究和立法。论文第三部分介绍了有关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争论,分别介绍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由,其中肯定说的理由主要有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能使原告避免陷于两难的窘境;防止被告推诿责任;保护原告实体权利;实现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防止诉讼迟延。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被告地位不安定;无法维持裁判统一;原告有滥诉之危险。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两个争论焦点:一是被告地位是否不安定;二是是否能维持裁判统一。并进一步介绍了否定说的理论和肯定说对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修正见解。论文第四部分对争论的焦点论述了笔者自己的看法,一是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的适用范围,指明原告之预备合并和被告之预备合并均应合法,但是先、后位之诉的关系应限于矛盾关系。二是如何维持裁判统一,分别从被告之预备合并和原告之预备合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三是被告地位的保护,从被告反诉、禁反言、争点效、诉讼费用几个方面加以保护。论文第五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分别介绍了韩国和日本,指明韩国已经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主观的预备合并,日本规定了申请同时审判的共同诉讼替代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论文第六部分论述了我国对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明这是保护原告实体权利、完善程序和实现诉讼经济的需要,并且已有国外立法,理论讨论已经比较深入,我国也已有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论文在结尾处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几点浅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