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转移”和“破产隔离”等风险隔离机制,架构出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创新结构,成为了当今世界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工具。它源于1970 年的美国,在短短三十多年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中,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了欧洲、亚洲乃至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并与当地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相结合,迸发出一些新的火花。它给许多国家的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深刻地改变着世界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同时也改变着金融风险的配置结构。特殊目的机构( SPV)处于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的核心地位,其作用贯穿始末、至关重要,可以说没有一个设计科学、运行顺畅的SPV,资产证券化要获得成功是不可能的。我国正在探索如何利用资产证券化来帮助公司和商业银行清理资产、转移风险、优化资产负债表。然而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由于法律等方面的障碍,SPV 的建设未能实现本土化。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实际,通过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来探寻我国SPV 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第一章主要分析了SPV 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文章首先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理论的解析,突出了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特点,并引出了SPV 的概念,其后通过分析指出SPV 处于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的核心地位。它既是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道防火墙,又是一座桥梁;它既隔绝风险,又沟通两端。最后又介绍了特殊目的机构的三种组织形式,通过比较总结了各种方式的优缺点,为下文的分析作以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