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问题,从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提出本罪的适用范围和入罪标准,探讨本罪司法程序的启动和开展,希望能为实务部门的实践运用指明方向,也希望能为完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由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处于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弱势地位,无论民事或行政法律手段,都很难快捷、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普遍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急需运用刑事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当前国际上有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刑法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遵守国际条约、贯彻国际义务的体现。我国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法益的功能,又体现了刑罚打击破坏公平正义秩序的恶劣行为的价值,还是刑事政策当前社会经济形态下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而作的适时调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利益和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这两个对象,其法益内涵或者说犯罪客体自然应当包容这两个方面。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务,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包括货币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实物报酬等多种形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应该从本罪数额较大的界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界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三方面展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认定以及操作的困难,需要在理论上与其他相关犯罪加以区分、界定。本文在论述与其他犯罪的司法界定时主要从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以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侵财犯罪的区别入手,进行了逐一分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上,认为本罪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数额”不具有明确性、可行性,应当将其修改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符合本罪实际的入罪条件;还应该对企业法人的支付能力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上,认为应在社会层面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在刑事审判层面,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