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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我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立法法修订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仅有49个。立法法修订后,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将新增271个。如何加强没有立法经验的市的立法能力,成为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突出挑战。构建科学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是提高我国没有立法经验的市立法能力的基础。修订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据此规定,我国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均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范。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基本结构;通过对我国所有在立法法修订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文本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特点;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价值分析,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而分析归纳出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立项、起草、提请、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8个环节的完善意见,最终提出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示范法文本,以期为新增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科学建立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