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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损害,是以环境为“客体”的损害,即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非传统意义上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传统环境侵权法律制度仅仅关注“人”的损害,而忽视“环境本身”的损害的补偿救济。面对环境本身损害的特殊性,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在适用中遭遇各种困境,使得环境在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补偿救济,环境损害长期放任,日积月累致使自然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最终会对人类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为了解决传统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环境本身损害救济的局限,以最大可能结合社会综合实力弥补受损环境,并且威慑和激励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损害的发生,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得到相应的发展。社会化补偿与传统侵权损害赔偿相比,主要优势在于环境损害风险的分散和责任的社会化承担,发达国家已经在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制度方面迈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步伐,通过社会化制度来解决环境损害补偿救济难题,已经总结了一些相当成熟的经验,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我国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不完善,因此介绍发达国家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实践,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以及财务保证制度。针对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补偿的困境,突破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对我国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的制度做了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与构想,应当采取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行业性互助基金与综合性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相结合的基金制度为补充的制度模式,以期对我国的环境损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