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犯罪浪潮的不断冲击,我们如何坚守程序正义?如何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有效率?审前程序分流不失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已经在法治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确立,并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只有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具有分流的功能,并且由于立法上的严格限定,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这一惟一承载审前程序分流功能的制度毫无发展的空间。我国为什么不分流?困境在哪里?如何构建我国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本文拟就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审前程序分流的内涵并分析了其价值。首先,笔者介绍了审前程序分流的内涵。其次,其价值是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司法人性化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思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第二部分以英、美、德、日四个国家为蓝本,分别从侦查、起诉和制约监督机制几个方面详细考察了其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从制度和实践层面细致地分析了我国审前程序分流的现状。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讲,侦查机关基本没有任何程序分流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分流形式单一,仅有的酌定不起诉也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考量标准单一,审批程序复杂、封闭等弊端。其次,从实践层面上讲,存在着刑事追诉要么不开启,要么一开启就很难停顿的状况。以上制度和实践上的现状最终会导致民众对我国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丧失信心,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有必要构建我国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第四部分对我国审前程序分流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从整体上看,应转变我国的刑事追诉政策,把审前程序分流的重点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笔者认为,应具体设计暂缓起诉制度,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此外,还应从内外两方面完善我国的审前程序分流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