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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业务日益国际化、复杂化、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达到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和维持公众信心的目的。巴塞尔委员会确立了由“三支柱”构成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财务状况及风险情况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成为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信息公开与银行系统的稳定有一定的冲突,各国长期以来普遍强调后者,但两者之间的一致性近年来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共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和新加坡等国家走在了前面。在我国,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银行长期以来既无外在压力,又无内在动力公开披露信息。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上市银行的增加,一些商业银行也不同程度地披露了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信息披露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人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我国准备用2年时间使国有银行如实披露不良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用3-4年时间使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开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作为研究课题,拟在对其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和分析国内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改进方略。首先,本文围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什么 为什么 怎样披露”的思路来研究其基本问题,从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阐明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本质意义和有效披露的衡量标准,并就信息披露的方式选择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工具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次,本文采用国际惯例研究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整理并归纳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系列规定,考察了美、日、新、韩四国的信息披露情况,还分别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对我国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和存在的问题。<WP=3>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体现“巴塞尔精神”的“阶段性推进”的基本策略和具体的改进措施。全文共三章。 第一章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研究本章是全文的难点,也是本文较具特色的部分。首先,界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涵义,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定义为:向使用者公开可理解(或可接受),经过加工和整理,且能反映银行经营活动特征的消息、数据和知识的过程。同时,指明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披露涵括了所有内幕信息在外部的任何层次的公开,而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狭义的信息披露,即商业银行面向市场进行的披露。一般地讲,信息披露具有强化监管、促进银行提高经营绩效、有助于存款人实现自我保护等意义,而其本质意义则体现在帮助市场参与者实现对银行的约束。这是因为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其有效性是市场约束效用得以发挥的必要前提。衡量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标准是信息的有用性和披露的效益性。只有当披露的信息同时具备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充分性时,披露的信息才会于使用者有用;而只有当披露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信息披露才具备执行的基础。因此,只有在二者兼备时,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其本质意义也才能得以体现。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有着各自的理论依据,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笔者从理论和社会实践两方面论证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式的最佳选择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从理论上讲,外部性和搭便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会引起市场失灵,因而决定了信息披露由政府介入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披露信息的私人动力以及信息本身的复杂性和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多样性,不应完全排斥自愿性披露。从社会实践看,为实现银行的透明化经营,政府有必要干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披露要求,而对于最低要求以外的信息,可由银行采取自愿的方式披露。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业务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这使商业银行在披露内容上更加注重借助底注、附表等工具反映的表外业务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报告形式反映的统计信<WP=4>息和非量化信息的披露。此外,在披露的具体项目上,除须揭示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外,还十分注重对资产质量状况(尤其是贷款质量)以及依据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信息所无法反映的风险状况的揭示。第二章 国内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考察与分析 巴塞尔委员会倡导金融信息透明化并致力于其在全球的推广。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建议,勾画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框架,对各国银行运作透明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考察了美、日、新、韩四国商业银行的披露状况,并从中得出了有益的启示:政府部门的干预必不可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与银行自身的业务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时,不能“一刀切”;各国在制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时,应尽量与国际标准一致,以便于国际间的比较,同时也有利于获得国际的认同。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