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治理,研究视角是从法律规避视角对其加以学理分析,认为该商事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不同于多数学者运用法解释学方法,片面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本文采用法经济学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突破单一学科视角,通过研究该交易的法律规避原因,民商法、税法和刑法的解释和治理,提出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治理方式。鉴于房地产业在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治理,研究视角是从法律规避视角对其加以学理分析,认为该商事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不同于多数学者运用法解释学方法,片面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本文采用法经济学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突破单一学科视角,通过研究该交易的法律规避原因,民商法、税法和刑法的解释和治理,提出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治理方式。鉴于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地位,研究以股权形式下的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的合法性对于保障房地产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保障民众的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从更深层次上讲,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法律治理,既能促进法律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又适度保持制度张力,不至于扼杀市场行为的创新意义。本文通过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模式、法律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的解析,提出正是由于差异化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变换交易形式和交易主体等方式规避法律法规,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契机和条件。这致使游离于合法与违法中的灰色地带的法律规避行为增多。本文认为,首先应该从立法角度,衡量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良法”。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允许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能够促进未开发的土地资源流入市场,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第39条的存在不仅起不到防止“炒地皮”的功能,而且部分司法机关不当适用该条,判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会对房地产供给起到消极作用。第39条的立法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缺失,且实施成本大于收益,应该予以及时废止。其次,无论是在《九民纪要》,还是在《民法典》框架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不具有适用空间,注重其所造成损害后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将成为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事由。损害后果的判断不仅需要衡量损害大小程度,而且需要考虑法律规避的交易模式可能的创新性、节约交易成本等积极价值。最后,在立法不完备的前提下,需要合理配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以更好地治理法律规避行为。当某种法律规避行为预期损害程度极大,并且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将其行为标椎化,行政监管更具有比较优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法律规避领域已有的研究文献,认为现有研究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重点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而忽视了综合学科角度和其他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梳理该交易的民商法、刑法、税法的法律规则及其实践,发现在实践中,公私法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混乱治理现状;第三部分,从成本-收益分析和法律不完备性的法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法律规避行为的主观动因和客观条件;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制,认为从稳定房地产供给的角度,认定该行为有害其实是个伪命题,并讨论在保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如何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五部分,主要从司法角度,研究未来司法实践中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主要事由和考量因素,并提出剩余立法权理论下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治理法律规避中的合理配置。
其他文献
高中数学2017年版新课标中提出了以数学学科的六大核心素养,数学抽象作为其中第一个核心素养,贯穿于数学学习过程中.数学概念作为构成数学知识结构的基本元素,是数学抽象的直接产物,研究在概念教学培养数学抽象素养具有理论基础.该研究通过调查数学抽象素养与APOS理论应用现状来研究数学抽象素养的培养策略,研究对象为河南省商丘市某高中高三年级理科班的学生,研究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法、问卷法、测试卷法和
苏格兰向来以其优质的教育闻名于世,本文结合笔者在苏格兰北伯威克中学进行的历史课堂教学观摩情况,从苏格兰公立中学历史课程设置、历史教学评价、课堂教学等角度,对苏格兰公立中学的历史教学状况进行研究,介绍了苏格兰公立中学历史教学的特点,分析其优势及不足。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苏格兰中学的教育体制,说明了苏格兰的学校类别及公立中学学制。第二章阐述了贯穿苏格兰公立中学历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卓越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开始在学校变革与教师专业发展上呼唤专业人士的介入和引领,与大学研究者开展合作成为中小学教研活动新的发展态势。这种由大学研究者和中小学教师合作开展的常态化、规范化教研活动,可以使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结合更为彻底。但这种合作的有效性如何,其作用和价值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与体现,成为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本研究聚焦于初中学段,对教研活动中大学研究者与初中教师合作的
初中历史以基本史实为主要教学内容,以人物、时间、地点和事件为基本构成要素,而重要历史人物的光辉事迹和高贵品质对学生往往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感染作用,这对于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讲好历史人物是历史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初中历史教育教学活动中,关于历史人物的教学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很多教师对于历史人物相关知识的讲授是一带而过,学生也就一知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许多中国家长意识到传统的自然和人文学科并不是孩子专业发展和未来就业的唯一出路,或重视到孩子的艺术天分,或希望孩子从事艺术行业。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鼓励孩子以升入艺术院校为目标,在高中阶段就开始艺术学习,而且这种情况也越发普遍。但伴随着艺术生数量的逐年增加,高中艺术生的品行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出来,许多学校发现了艺术生品行问题及其管理上存在较大障碍,这不仅不利于艺术生的学
近年来,通过上访甚至是非正常上访的方式来解决自己诉求的事件越来越多,有的上访人甚至以上访相威胁,向政府索要钱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访人以上访相威胁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争议主要在于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罪,构成何种犯罪。本文以曾某某寻衅滋事案为例,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认定曾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类案的处理提供可行性参考。本文共分为四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目前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表现出明显的“依附性”和“被动性”,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因为能够将政府和社会组织联系起来,增进二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故其建设对于社会治理的发展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源于西方的法团主义理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指导意义使其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新型物权,并以授权业主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赋予了业主宽泛的自治权利。但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对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自治内容和违反后果规定不明的问题,不利于建立良好高效的生活秩序,维护业主的权利。本文首先考察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内社区治理的现状。总体而言,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并不清晰,违反管理规约的法律后果也不明确。通过对比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设一支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能担当的教师队伍,是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课题。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中小学教师师资水平是提升国民素质工程的关键,因此需要有完善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准。为了满足教育改革和发展需求,我国一直在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改革探索,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已显著改善和提升。但是由于我国中小
历史图片是一种辅助性的学习对象,是课文辅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中历史教科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生学习历史的过程中肩负着同文字一样诠释历史史实的重任,教师们要充分利用图片,将其与文字等其他部分紧密结合起来共同诠释课本内容。本文章对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一中图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进行探究问题提出,并总结进行这方面探究的意义,通过大量资料搜集与整理,对国内外有关研究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