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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将吸毒成瘾相对人置于封闭隔离场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其实施戒毒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将公安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而为一,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强制性戒毒领域内的警察行政权力性质、范围,维护了吸毒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戒毒制度走向法治化、科学化。但是,强制隔离戒毒在取代原有戒毒制度的同时,没有能够对原制度弊端彻底摒除,在对警察行政权的设定分配上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主体的扩大化规定,以及对执行阶段警察行政权规定的空白。本文以《禁毒法》为基本视角,结合笔者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在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现状的基础上,研究重点关注于以法治化、科学化的精神重新构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的警察行政权。在法治时代服务型政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警察机关,应当以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将职能定位于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为吸毒相对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主要通过管理与安全服务、戒治协助服务等方式体现。在《禁毒法》视角下,吸毒相对人的第一身份不再是违法人员和被监管者人员,而是特殊病人与毒品犯罪的受害者。警察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质上是国家对患病公民提供的一种医疗救助服务。在这一理念推动下,警察必须实现观念更新和角色转换。本文以行政法理论之“控权——平衡”学说,主张对强制隔离戒毒领域内的警察行政权进行控权制约。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阶段,将公安机关由决定机关变为呈报机关,恢复劳教戒毒时代专门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合理做法;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阶段,以专业诊断评估委员会取代劳教机关的诊断评估权,并对戒毒警察在场所内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以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戒毒工作,其一大优势即是有效实现了对强制隔离戒毒领域内警察行政权的控权制约,防止其专断、擅权,尤其是克服劳教机关长期形成的人治色彩。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另一大优势,即是以其专业知识、经验提高戒治效果,充分体现国家对罹患吸毒成瘾疾病公民的关怀与服务。目前强制隔离戒毒阶段的执行主要由原戒毒劳教所执行,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警察即是原戒毒劳教所警察,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两种制度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不可能不言及劳动教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法的方法,通过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比较,分析两种制度下警察行政权设置的不同,斟酌利弊,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阶段较为合理的权力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