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与法律初探——从《礼记·王制》篇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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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与法律问题,是宗教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历史上宗教与法律的情况如何,是宗教与法律研究的一个分支。由于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不承认儒教是宗教,所以对我国历史上儒教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几乎是个空白。儒教是宗教的观点虽然近年来取得了越来越多的进展,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等学术团体和机关都以自己的方式承认作为宗教的儒教在历史上的存在,但是在学术界,特别在中国哲学学界,能够承认儒教是宗教的学者还是少数。至于在法学界,由于至今很少有人承认儒教是宗教,所以也就很少有人承认中国古代法律和宗教有什么关系。鉴于这种情况,本文也就负担着双重的任务:一,说明中国古代和其他古代民族、古代国家一样,其法律和宗教都有密切的关系;二,进一步说明儒教是宗教。 本文以《儒教与法律初探—从<礼记·王制>篇谈起》为题,将《礼记·王制》篇作为论文的切入点。从儒教与法律的角度,也对儒教是不是“宗教”这个问题论述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为揭示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文化客观的历史原貌,尽菲薄之力。 礼法与宗教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密不可分,尤其是在西汉倡导礼治治国的儒教成为国教之后。《礼记·王制》篇是古代儒者从礼的角度阐述国家管理最为重要的各项制度,也是本论文的研究立足点。在《礼记·王制》篇中,既有在今天看来纯属于世俗的法律内容,也有属于古代宗教礼仪的具体规定。这在其后的《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后世儒教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几部重要法典中,也是贯彻了《礼记·王制》篇的这一法律原则。这说明,法律制度和宗教礼仪,在我们现代人看来是不同的,而在古代的儒者看来,却是一回事:宗教规范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是它们的宗教规范。这不仅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和宗教的密切关系,也说明了儒教是个宗教。 这种宗教礼仪规范和世俗法律条文共存于一个文献的情况,不仅中国古代是如此,古代其他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古代印度教的《摩奴法论》、古代犹太教的《旧约》这些宗教法典,以及古希腊法律思想家柏拉图所著的《法篇》、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著的《法律篇》等这些主要国家宗教的法律或法律著作,也是世俗法律制度与宗教礼仪规范并存。而这些国家作为政教一体或政教合一的性质,是没有人否认的。而它们的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儒教和其它国家宗教的性质是一致的,儒教也是宗教。中国古代法律和宗教,和其他古代民族一样,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本文从《礼记·王制》篇中宗教礼仪规范和世俗法律制度共存现象开始,说明中国古代宗教、也就是儒教中世俗法律条文和宗教礼仪规范共存的事实;然后以《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这三部重要法律为例,说明世俗法律条文和宗教礼仪规范共存现象,一直贯彻着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再后是援引《摩奴法论》、《旧约》、柏拉图《法篇》、西塞罗《法律篇》,这明世俗法律条文和宗教礼仪规范并存,乃是古代民族共有的现象。并由此得出结论,中国古代和其他民族一样,其法律和宗教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儒教就是一个宗教。 由于年代久远,文献未必齐全。因此,在引用文献资料时,尽可能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古代文献特别是儒教典籍,比较规范、切题的近现代文献,以及与论题相关的学术论文等资料。在研究方法上,由点带面,层层深入。既纵向比较了中国古代儒教国家的儒教与法律总体状况,也横向比较了古代世界主要国家宗教的宗教与法律大致情况。总之,本文始终围绕《礼记·王制》篇体现的儒教与法律关系展开论述,查找相关的研究文献、论证资料,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虽然儒教的礼法思想已经终结,但是,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人们的心理意识、行为习惯、生活方式诸方面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继续存在。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清末移植日本融东西方法律文化于一体的法典,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世界法制体系交轨的模式。客观地认识、对待中国的传统文化,掌握其发展的历史规律,无论对当前的法制建设、宗教认识,还是对今后文化的发展走向与实践,都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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