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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主体免于遭受董事和高级职员不法行为的侵害,各国立法不断强化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职责和义务,并逐步完善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机制。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过重的经营责任风险可能会严重打击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积极性,导致公司丧失竞争的活力并为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所淘汰。除此之外,过重的经营责任风险还可能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采取一种更为极端的做法——从公司辞职。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选择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来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吸引那些优秀的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它同时还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辅助工具。目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断完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利益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并以此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也在不断加重。但是在案件发生后,违规公司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能力又极为有限,此时,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很难实现。如果公司事先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此时,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使利益相关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获得了基本的保险保障。从这个角度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能力并成为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辅助工具。
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
绪论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缘起与本文的研究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使读者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第一章主要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基础理论。文章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紧密结合起来,以公司社会责任为视角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承载的理念和价值追求。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其功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分散董事的责任风险;2.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3.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后,针对学者们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提出的质疑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第二章论述了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存在基础的董事民事赔偿责任。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董事对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应当借鉴英美等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董事对公司以及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目前,世界各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由公司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保险,文章对上述做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其中高级职员包括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于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沉重的经营责任风险,因此需要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来分散上述责任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包括公司以及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利益相关主体,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其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第四章论述了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文章首先分析了投保人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的基本规范。其后,分析了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的判定标准,为了便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正确计算保险费率,应当运用“决定性影响”标准来判定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的范围。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董事责任保险人纳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之中。当保险人利用投保人告知的信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特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评判。某个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使保险人仅针对与其订立的合同产生解除权,保险人对某个被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其他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权益,也就是说,对其他被保险人而言,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承保范围与附加承保范围,其中,基本承保范围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与公司补偿保险,附加承保范围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与雇佣责任保险。此外,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除外条款:1.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2.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3.故意致害行为除外条款;4.依照法律或惯例应由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承保的事项;5.其他特别除外条款等。
第六章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首先,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分摊分为因责任主体引起的分摊与因索赔事项引起的分摊,并将上述分摊类型的确定作为认识分摊问题的前提。其次,介绍了美国司法实践中为解决分摊难题所确立的合理相关性规则、相对风险规则以及超额和解规则,并以其为借鉴在区分分摊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分摊问题的具体方案。最后,针对美国保险公司为解决分摊难题开发出的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进行分析和评判。
第七章对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推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其强制性措施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自由的限制以及变更、解除合同自由的限制,上述强制性措施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自由支配权。但是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为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制度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在手段上遵循了比例原则就应当认为上述强制性措施并未违宪。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董事虚假陈述责任强制保险,待最高法院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立法针对董事对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竞争对手直至广大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之后,可以考虑将董事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其扩展至非上市公司中。
结论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首先,对平安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关条款提出改进意见。其次,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最后,总结归纳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