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群品牌系指特定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所累积的产业(或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声誉,是以区域产业(或产品)名称标示的集体品牌,是集群内部众多企业品牌精华的浓缩和提炼,是产业集群整体发展水平(产业规模、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综合体现,是产业集群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新的热点。集群品牌以其独特的功能,在促进企业、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较为突出的表现。然而,在拥有着独特功能的同时,集群品牌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缺陷,招致各种风险。具言之,集群品牌存在载体性风险和本体性风险两大类风险。目前,学术界对于集群品牌风险理论的研究成果丰富,但对于集群品牌风险防范和治理方面的制度安排研究却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正是以此为问题提出,以集群品牌风险为切入,以促进型立法为改进方法,首先通过归纳、分析集群品牌所蕴含的风险,以反观我国立法实践,从中发现我国现行集群品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且依靠传统的管理型立法很难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紧接着本文发现促进型立法在弥补管理型立法缺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很好弥合我国现行集群品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不足;最终本文另辟蹊径,基于促进型立法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集群品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对策。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从如下几部分展开具体论述:本文开篇介绍了课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创新点,并对研究本问题将要涉及到的两个理论,即集群品牌风险理论和促进型立法理论,进行了理论回顾和综述;紧接着对集群品牌的概念、特征、基本功能和法律属性进行描述和揭示;在阐述和揭示集群品牌基本功能和法律属性的同时,引出了本文对于集群品牌风险的论述,文章在对已有文献的整理基础上,归纳出了集群品牌的两大类风险,即集群品牌载体性风险和集群品牌本体性风险,前者主要包含产业集群结构性风险、产业集群周期性风险、产业集群网络性风险和产业集群自稔性风险四类风险,后者主要包含集群品牌“公地悲剧”风险、集群品牌“柠檬市场”风险、集群品牌“羊群效应”风险三类风险;根据对集群品牌两大类风险的分析,文章针对性地梳理了我国集群品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四点不足,即法律位阶较低,缺乏专门立法、制度体系混乱,存在规范冲突、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效率不佳、缺乏有效公共信息传导机制;针对上述四点不足,文章阐述了促进型立法的优势,并基于所述的优势提出了促进型立法视野下完善我国集群品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包含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以及五点具体的基本对策,即提高法律位阶,制定专门立法、理顺现有规范,消弭规范冲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手段、建立健全公共信息传导机制、优化责任体系,突出促进责任;最后文章对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