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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刑事不起诉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通行做法逐渐接轨。其中,不起诉制度自身具有的制约机制,就是重要标志之一。由于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公诉权派生的不起诉权力,它的行使不仅可以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而且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直接意义。因此,不起诉制度中的监督制约必须围绕着不起诉权力的行使来进行,使之既遵循“依法治国”普遍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以法定起诉原则为主,以便宜起诉原则为辅”的法理基础。我国目前立法规定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在对这几种不起诉监督制约途径的实际运作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若干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