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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困境之一,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造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问题。本文以《公司法》的最新修订为契机,以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司法实践的考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探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路径。
本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与公司僵局的紧密联系,明确了本文选题的意旨,即为了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探索,研究公司法中的这一重要课题: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公司僵局的一般介绍,包括对公司僵局的概念、法律特征、表现形式和危害的分析和介绍。
本文的第二章论述了以司法解散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法律途径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一国法律对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规定如何,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在公司僵局的法律制度上是否完善和先进。在这部分内容当中,笔者主要分析了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司法解散的必要性、国外立法有关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股东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司法解散的缺陷。最后得出对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应持有的态度,即司法解散必须慎行。
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即股东退社。鉴于司法解散解决公司僵局的成本过高,各国纷纷探索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笔者在这部分介绍了三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即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强制股权置换,并将这三种措施统一归入股东退社范畴,分别进行介绍。并且结合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本文第四章对我国2005年《公司法》构建的公司僵局解决机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且对于具体适用司法救济解决公司解决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以供借鉴。
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简单总结。公司僵局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虽然我国的司法已经开始介入公司僵局问题,但是并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