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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关乎人的基本尊严,在现代立法上,隐私权逐渐受到重视。在隐私权领域,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公众人物自愿进入公众视野,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对公众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公众人物具有浓厚兴趣,对知悉其言行具有强烈渴望。由于言论新闻自由及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具有权利的冲突性,两者存在着相互碰撞的可能,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领域的调整必不可少。美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研究较早,在判例法上形成了独特的保护和限制体系,并形成了实际恶意原则。从美国的立法状况来看,美国在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言论新闻自由及知情权时,毫不犹豫地站在了后者一方。为了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及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隐私权被大大限制。在涉及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诉讼中,公众人物鲜有胜诉的记录。我国在未来的立法建构过程中,可以对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进行借鉴,但考虑到其尺度过严,在解释上应当放宽其证明标准。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可以进行原则性规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予以指引。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于是否构成公众人物进行界定,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缩的程度进行裁量。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引入公众人物隐私权,提出本文的问题。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隐私和隐私权”对隐私的起源进行介绍,并对隐私权的确立和发展进行梳理。第二章“公众人物隐私权”引入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并界定了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指出这一问题具有特殊性。第三章“权利冲突理论: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提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需要限制的原因在于权利冲突的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新闻自由及公众知情权都存在冲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必须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第四章“比较法观察——以美国为中心”对美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程度进行评析,并指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中国法分析:立法、司法与学说”对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将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写入未来民法典的建议,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结论部分总结全文观点。